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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項目申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三重一創”建設,加快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15000萬元。
第三條 引導資金主要支持我市銅基新材料、精細化工、電子信息、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節能環保、生物制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適當兼顧其它國家和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化結構、軍民融合、加速成長,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規模化集聚和鏈條化發展。
第四條 引導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堅持“陽光”評審,接受社會監督,扶持*企業和項目。
(二)兼顧*,突出重點。支持“三重一創”建設,重點關注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產值規模和稅收貢獻,并與考核獎勵掛鉤,注重基地建設實效。
(三)資本運作,引導放大。引入市場機制,采取貸款擔保等資本化運作方式,充分發揮資金的杠桿作用和乘數效應,滾動使用引導資金。
(四)??顚S茫瑥娀O督。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的監管,建立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機制,保障資金規范、安全、*使用。
第五條 積極引導銀行、信托、證券、保險、基金等機構,通過貸款、參股、投貸聯動等多種方式,對我市重點扶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企業予以支持。
第六條 依據《中共銅陵市委銅陵市人民*關于加快獅子山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的意見》(銅發〔2017〕34號),鼓勵和支持獅子山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在政策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第二章 引導資金的支持對象和支持方式
第七條 引導資金支持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和納稅地在我市范圍內。
(二)企業技術和管理團隊穩定、素質較高。
(三)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方向,具有先進的技術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四)企業管理和運作規范,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符合申報指南中指定的其他具體條件。
第八條 引導資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市級基地建設后補助。后補助資金用于支持市級基地企業發展、重大項目建設以及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等,年度安排資金8000萬元。
(二)貸款擔保。重點支持中小微型企業科技研發和項目建設融資,年度安排資金6000萬元。
(三)獎勵補助。用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平臺建設補助、突出貢獻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獎勵、新認定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工作經費補助、新認定省重大新興產業工程和專項工作經費補助、*購買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社會服務,年度安排資金1000萬元。
第三章 市級基地建設后補助管理
第九條 根據《銅陵市人民*關于建設市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的意見》(銅政〔2016〕49號)和配套修訂文件精神,按照市*與基地所在縣(園)區簽訂的工作目標責任書,對縣(園)區進行年度考核并給予后補助。
(一)后補助資金安排8000萬元以上支持基地建設。每年由市推進“三重一創”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銅陵市市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考核辦法(修訂版)》開展考核工作,并根據上年度考核結果進行后補助??h(園)區后補助資金以8000萬元為基數,按該縣(園)區考核得分占*縣(園)區考核得分總和的比重進行分配;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不予補助。
(二)各縣(園)區依據《銅陵市市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版)》制定相應的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對后補助資金和項目進行管理。補助資金用于支持市級基地重大項目建設、新產品研發和關鍵技術產業化、重大技術裝備和關鍵零部件及新工藝示范應用、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創新創業服務平臺建設及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其中用于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資金應不超過補助資金的40%。
(三)每年考核后,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銅政〔2016〕49號文和配套修訂文件對基地企業名單調整一次,用于下一年度基地考評,具體名單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統計局等單位在縣(園)區申報的基礎上共同研究確定。
(四)為及時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市財政局可按“先預撥后結算”的形式下達各縣(園)區后補助資金,考核前先按后補助資金的50%進行預撥,考核后再統一結算。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縣(園)區,市財政局將預撥資金扣回。
(五)后補助資金全部下達后,縣(園)區原則上在2個月內完成資金分配,資金分配方案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章 貸款擔保管理
第十條 作為貸款擔保的執行機構,指定擔保公司負責制定貸款擔保管理辦法、擔保貸款使用的監督事宜,建立嚴密的擔保評估制度,嚴格執行科學的決策程序,采用先進的項目評價系統,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
第十一條 指定擔保公司應積極采取反擔保措施,可要求申保企業以其合法的財產(包括股權)抵押或質押,提供反擔保。同時,應主動創新擔保方式,對信譽好、效益高但抵押額不足的企業,在實施信用審查的基礎上,提供一定額度的信用擔保。
第十二條 根據財政部、工信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12〕97號),指定擔保公司的平均年擔保費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被擔保企業如期返還貸款后,擔保資本金由指定擔保公司仍按原渠道、方式滾動使用。
第十三條 指定擔保公司要加強對擔保項目的跟蹤,完善對申保企業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在擔保企業違法、違規及風險不可控的情況下,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指定擔保公司在為有關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同時,積極利用本專項資金擔保收益部分,為貸款企業提供接續貸款(資金)服務。
第五章 獎勵補助管理
第十五條 對新認定的,或在相應層級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等次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平臺給予獎勵:
對新認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一次性獎勵150萬元。對新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對新認定的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對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等次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十六條 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產業升級調整和資源型城市轉型做出突出貢獻的新興產業企業進行獎勵。每年按一季度、上半年、三季度和全年四個報告期,對全市省認定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的產值占比(企業產值占全市省認定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總產值的比重)和增長貢獻率(企業產值同比增量占全市省認定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總產值同比增量的比重)分別進行排名。對單項排名前十的企業,分別按照產值占比、增長貢獻率,給予每個百分點0.5萬元的獎勵。產值占比排名前十的企業如產值同比增長低于10%則不予獎勵,增長貢獻率排名前十的企業如產值同比增長低于20%則不予獎勵。四個報告期的獎勵下一年度一次性兌現,單個企業*高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七條 對首次認定的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八條 對新認定的省重大新興產業工程和專項,給予申報縣(園)區一次性工作經費100萬元。
第十九條 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于*購買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社會服務,主要包括有關規劃編制、專家咨詢評審、項目謀劃論證、企業經營管理診斷、國家PCB質檢中心服務企業檢測費用等。
第六章 資金的申報、審核和撥付
第二十條 資金的申報、審核與撥付:
(一)申報。市級基地建設后補助不需申報,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銅陵市市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考核辦法(修訂版)》組織考核兌現。獎勵補助由參與申報的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遞交申報材料。貸款擔保向市擔??毓杉瘓F有限公司申報,后續流程按照市擔??毓杉瘓F相關規定執行。
(二)審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申報后,組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統計局等單位對獎勵補助申報材料及支持額度進行審核,形成資金計劃草案并上報市*。經市*審定后,對擬支持單位名單進行公示。
(三)撥付。公示結束后,經市*同意,市發改委、市財政局下達資金計劃。市財政局根據資金計劃,按照預算資金撥付程序支付資金。
第七章 建立監督檢查、績效管理機制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協調報告制度。各縣(園)區負責跟蹤了解轄區內市級基地企業運營狀況,幫助企業協調解決問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各縣(園)區應每半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市級基地企業情況報告,重大問題隨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績效評價制度。由市財政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引導資金的使用情況(包括基地后補助、貸款擔保、獎勵補助等)開展績效評估,作為下一年度調整引導資金額度及使用方式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市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對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擠占、截留或挪用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 一經查實,將追回已經撥付的引導資金,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與市級其他財政專項政策不重復享受,擇高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銅陵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修訂)》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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