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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項目申報
根據《阜陽市促進科技創新創業扶持獎補政策》(阜政辦〔2019〕31號)規定,制定《阜陽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試點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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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阜陽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試點管理辦法》
2020年3月19日
阜陽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阜陽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試點(以下簡稱“市技術創新中心”或“中心”)管理,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依據《阜陽市促進科技創新創業扶持獎補政策》(阜政辦〔2019〕31號)和《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技術創新中心是定位于阜陽市*具實力的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科技創新基地是省級科技創新基地的“預備隊”和全市各類創新基地的“先鋒隊”,面向產業技術創新前沿和制高點,圍繞影響阜陽市長遠發展的重大產業行業技術領域,突出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推動重大創新產品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產業化及應用示范,提升我市自主創新能力和科技進步水平。
第三條 市技術創新中心試點建設根據全市重點*勢產業發展態勢,統籌謀劃,合理布局,對標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創建標準,擇*選擇建設試點,為爭創省級技術創新中心打好基礎。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阜陽市科技局是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試點的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試點重點領域和方向;指導試點技術創新中心編制組建方案;組織開展市技術創新中心試點認定和考核驗收,以及調整、撤銷等工作;推薦指導試點單位申報國家、省技術創新中心。
第五條 縣(市)區科技局是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試點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協助做好建設試點的運行和監督管理;協調解決試點建設與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負責協調落實所在縣(市)區在政策、資金、土地、基礎設施等方面給予試點建設的條件保障和配套支持。
第六條 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試點單位依托單位是建設運行主體,負責為實施技術創新中心目標和任務,提供*要的基礎條件保障,制定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運行機制;負責完成市科技局和歸口管理部門開展的檢查評估工作,以及年度建設運行報告和統計等;報告并解決建設運行中的其它問題。
第三章 建設試點認定條件和流程
第七條 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試點采取認定制,申請認定的市技術創新中心試點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行業內公認的技術創新*勢和高水平科研團隊;能為技術創新活動提供持續投入,具有較強的資金自籌能力,年度研發投入強度明顯高于行業同類。
(三)擁有先進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具備一定物理空間及規模的技術開發實驗場地,已建有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省、市級技術創新平臺。
第八條 符合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試點認定條件的單位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編制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試點可行性方案, 提出建設試點的技術領域和方向、建設目標、重點任務、建設模式和保障措施等, 并提供所需的附件及證明材料,經縣(市)區科技局審核后推薦上報市科技局。
第九條 市科技局組織相關專家成立專家組,通過審核材料、實地考察等方式,對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試點可行性方案進行咨詢論證,提出專家論證意見。
第十條 對通過咨詢論證的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試點單位,經公示后,市科技局審議同意后予以試點認定。認定的市技術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XXX(領域名)阜陽市技術創新中心(試點)”。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試點單位實行目標管理,依托單位在可行性方案基礎上,編制目標任務書,經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后簽訂實施。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鼓勵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試點單位探索多種類型的獨立法人實體化運作。尚不具備條件的,可先行實現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市技術創新中心試點單位可根據不同建設投入模式,利用自籌資金、社會資金、成果轉化收益等逐步實現自我運營。
第十三條 市技術創新中心試點單位設立董事會(或理事會)、技術(或專家)委員會。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由參建各方選派代表組成,負責中心發展戰略、章程制定、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項決策。技術(或專家)委員會負責中心的技術規劃、研發方向、技術路線等咨詢建議。
第十四條 市技術創新中心試點單位實行董事會(或理事會)領導下的中心主任負責制。中心主任是中心建設和運行的第一責任人,主持日常工作。中心主任應具有相對獨立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權限,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能夠組織或參與實施技術攻關及成果轉化產業化任務。
第十五條 市技術創新中心試點單位應探索靈活*的管理模式,在運行機制、項目管理、資金投入、成果轉化、人才培養、聯合開放等方面改革創新、先行先試,著力推動產學研用一體化發展。加強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對中心支持完成的相關成果,應標注市技術創新中心或依托單位名稱,對取得的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市技術創新中心試點單位需要更名、變更主要研究方向或進行調整重組等重大事項,依托單位應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申請,市科技局按照本辦法中的認定流程重新組織相關認定工作。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十七條 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試點實行年度報告制度。中心每年對建設運行情況進行總結,編寫年度工作總結報告,由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對認定的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試點進行定期評估,每2年為一個評估周期。對2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估,具體包括:技術創新水平、人才隊伍建設、高端成果轉化、行業引領帶動、資金投入情況、經濟和社會效益等。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3檔。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根據考核評估結果對市技術創新中心試點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對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的市技術創新中心試點單位,擇*推薦申報省技術創新中心;對驗收結果為不合格的市技術創新中心試點單位,予以1年期整改,對整改仍未通過或不參加整改的中心撤銷建設試點。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