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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項目申報
各縣、區科技局,市管各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宿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備案實施細則(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抓好落實。
臥濤科技專業代理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0551-65302827或18755196600(微信同步)
宿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備案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組建備案工作,充分發揮其在工程化技術研究與開發、人才培養與引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據《宿州市人民*關于貫徹落實支持科技創新政策的實施意見》(宿政秘〔2019〕39號)《宿州市人民*關于印發宿州市支持“三重一創”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宿政秘〔2017〕65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宿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中心”)是宿州市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科技基礎設施,組建中心旨在加強工程化研發平臺建設,開發產業發展中的共性關鍵技術,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帶動相關行業或領域的技術進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第三條 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1)圍繞我市主導產業、*勢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針對行業或區域發展的重大技術問題開展攻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規模化生產的成套技術、標準、工藝、裝備。
(2)為行業或領域進行人員培訓,培養高中級工程技術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
(3)研究中心對外開放,接受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單位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試驗和咨詢等任務。
(4)開展多種形式的市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積極開展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接納市內外相關科技人員攜帶科研成果,到中心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
(5)積極發展科技產業,形成技工貿一體化、自我良性發展的能力。
第四條 研究中心的組建工作,由市科技局根據市情需要,統籌規劃,統一安排。各縣(區)科技局、各園區科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歸口管理中心的組建、實施、檢查和監督,提供*要的人、財、物等保障條件。
第五條 研究中心建設主要依托市內行業或領域中科技實力較強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高新技術企業,或是多個單位的聯合體,建成“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科研開發實體。
第六條 凡申報研究中心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某一技術領域具有較雄厚的基礎和顯著的特色,具有較強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設計能力及成果轉化成功經驗。
(2)有一批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廣闊的在研項目和一定數量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發明專利或專有技術。
(3)具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和一定數量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人員,技術團隊改革意識強、善于創新,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
(4)基本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要的工藝設備和分析、測試設備。
(5)擁有雄厚的經濟實力,有籌措匹配套資金的能力,依托企業組建研究中心的,組建單位原則上近3年銷售收入平均不少于3000萬元,且在上一年度年通過省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的統計報表中填有研發投入和研發機構。
(6)產學研聯系密切,與有關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有著良好的合作關系。
第七條 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科技發展規劃,定期發布指南,原則上每個專業領域只設立一個研究中心。具體申報流程如下:
(一)市科技局網上發布申報指南;
(二)申報單位根據指南,填寫《宿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申請書》;
(三)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各高校院所申報研發中心的,由所在單位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四)市科技局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現場考察,提出研究中心建設意見;建設意見報經研究確定后批復;市科技局和依托單位簽訂《宿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計劃任務書》。
第八條 研究中心采取邊組建邊運行的工作方式,其組建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九條 研究中心組建過程中,因骨干人員變化、依托單位發生重大變故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項目不能繼續實施的,依托單位可申請中止。因人為因素致使項目人以實施或在預定時間內不能完成的,市科技局可視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到撤銷。被撤銷項目的依托單位在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條 市研究中心完成組建任務后,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者,由市科技局授予“宿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稱號。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宿州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