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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行業資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制造2025》和制造強市建設的戰略部署,促進工業綠色發展,依據《關于印發安徽省綠色工廠建設評價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皖經信節能〔2017〕165號)和國家、省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淮南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引導企業向綠色發展轉型升級,促進企業成為綠色制造的實施主體,推進我市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對具備產品設計生態化、用地集約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點的企業授予淮南市綠色工廠稱號,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三條 市級綠色工廠每年評價一次。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主自愿、擇*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經信委負責市級綠色工廠建設的評價和管理工作。各縣區(園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綠色工廠的培育創建和申報推薦工作,并協助市經信委對綠色工廠進行指導和管理,共同支持企業創建綠色工廠,形成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請淮南市綠色工廠評價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近三年沒有發生虧損。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勢。
(三)企業高度重視綠色發展,設有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培訓教育、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四)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五)企業有較強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節能管理水平。建立滿足GB/T 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 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并通過第三方認證。在節能方面需建立滿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通過第三方認證或者經過第三方能源審計,能效水平達到行業先進。
(六)企業符合產品設計生態化、用地集約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條件的要求。
(七)企業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未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條 企業按照綠色工廠的相關標準要求開展創建工作,滿足申報條件后進行自評價,編制《綠色工廠自評價報告》(見附件1)。
第七條 企業自評價達到綠色工廠標準要求的,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第三方評價機構,按照綠色工廠評價指標要求開展現場評價,并編制《綠色工廠第三方評價報告》(見附件2)。
第八條 第三方評價機構有關要求。
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和綜合利用司《關于請推薦第一批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示范名單的通知》要求,開展綠色制造體系相關評價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具有開展相關評價的經驗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開展評價工作的辦公條件,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從事綠色評價的中級職稱以上專職人員不少于10 人,其中能源、環境、生態、系統評價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50%;評價機構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價程序,熟悉綠色制造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
(四)具備開展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等領域評價的能力,近五年主導或參與綠色制造相關評審、論證、評價或省級以上科研項目,或國家及行業標準制定、綠色制造相關政策制定等。
第三方機構應對評價結果和材料真實性負責,在評價報告中需對照上述基本條件逐項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鼓勵列入工信部發布的“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評價中心名單”中的評價機構開展綠色工廠評價工作。
第九條 經第三方評價合格的,由企業向縣區(園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區(園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市經信委進行推薦申報。企業申報材料主要是《綠色工廠自評價報告》和《綠色工廠第三方評價報告》,要求紙質1式3份、電子版1份。
第十條 市經信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被評價為市級綠色工廠的企業名單在市經信委網站公示7日,無異議后由市經信委發文公布,并予以授牌和頒發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經信委對市級綠色工廠實施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復審。接受復審的市級綠色工廠須對三年來綠色工廠建設管理和實際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并編制《綠色工廠自評價報告》報縣區(園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市經信委委托中介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核后發布復審結果。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資格: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審的;
(二)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四)企業提供虛假復審材料和數據的;
(五)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的;
(六)所在企業發生重大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
第十三條 被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市級綠色工廠。
第十四條 市級綠色工廠所在企業發生更名,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名稱變更。若發生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審,等復審合格后重新授予市級綠色工廠稱號。
第十五條 市經信委對變更名稱和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發文公告。
第十六條 市經信委依據國家工信部制定的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實施規則、程序和第三方評價機構管理辦法,加強對評價機構的監督和管理。第三方評價機構要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開展評價工作。對弄虛作假和不負責任的第三方評價機構將列入失信黑名單,并取消其綠色工廠的評價資格。
第十七條 市經信委從市級綠色工廠中擇*推薦申報省級綠色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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