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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引導和鼓勵企業建立研發中心,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推動規上工業企業研發機構“清零”,加快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創新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滁州市企業研發中心(以下簡稱“研發中心”)是設在企業內部相對獨立的科技研發機構,主要從事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的研究與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應用等活動,是我市技術創新平臺體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研發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凝練行業、企業關鍵共性技術需求,激發創新意愿,規劃創新路徑。
(二)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三)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轉化,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四)培養高水平的研究開發和工程技術人員,對產業發展發揮輻射帶動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市科技局負責研發中心統籌規劃布局和業務指導,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訂相關政策,指導研發中心建設和運行。
(二)負責研發中心的審核確認、調整和取消等重大事項。
(三)組織開展研發中心定期資格復審。
(四)支持研發中心承擔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五條研發中心實行屬地管理。各縣(市、區)科技局,滁州經開區和中新蘇滁高新區經濟運行局是研發中心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研發中心相關政策,負責研發中心的培育、審核、推薦和管理。
(二)服務保障研發中心建設運行,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政策和經費等配套支持。
(三)協助組織歸口管理的研發中心開展資格復審等。
第六條依托單位是研發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研發中心建設各項任務,提供研發中心必要的經費支持、基礎條件保障,解決研發中心建設運行中的問題。
(二)聘任研發中心主任。
(三)做好研發中心評價、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
(四)承擔落實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的主體責任。
第三章 組建條件與程序
第七條組建研發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是在滁州市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已正常運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記錄良好,申請建設前1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二)依托單位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億元、研究開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2%;或依托單位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1億元以下的、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200萬元。
(三)擁有相對集中的研發場所及開展技術研發和試驗所需的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研發試驗場所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總額原值不低于200萬元(軟件或信息網絡服務、專業技術服務類企業不低于150萬元)。
(四)研發中心固定研發人員不少于10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的研發人員占比不低于50%。
(五)依托單位在近三年內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1.在其申報領域擁有1件以上有效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2.在其申報領域擁有5件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自主知識產權;
3.獲得省級以上科技獎勵;
4.承擔省級以上重大科技項目、攻關任務的。
(六)研發中心建設目標和主要任務切實可行,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健全。
(七)依托單位運營和財務狀況良好,擁有籌措研發中心建設運行資金的能力,能夠支撐保障研發中心可持續運行。
第八條研發中心申報組建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安排發布研發中心認定申報工作通知。
(二)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組織編制申報材料,填寫《滁州市企業研發中心建設申報書》,向所在地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三)所在地歸口管理部門對申報單位及材料進行審核(包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開展現場考察及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等),審核結果對外公示,并擇優提出推薦名單報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對各地科技管理部門報送的研發中心推薦名單開展隨機抽查復核(重點核查是否符合標準條件),經復核并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科技局發文正式認定。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九條研發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運行機制。鼓勵研發中心為行業內企業提供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研發中心按照新型研發機構模式運行。
第十條研發中心運行期間如需更名,或進行重大事項調整、重組等,依托單位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地歸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市科技局確認。
第十一條因主要技術骨干人員變化,依托單位發生重大變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研發中心無法繼續正常運行的,依托單位應及時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市科技局備案后終止研發中心資格。
第十二條對依托單位已獲得市級以上研發平臺認定的,原則上不再認定市級企業研發中心。對依托單位新獲得省級以上研發平臺認定的,原則上不再保留原有市級企業研發中心資格。
第十三條研發中心每年度需按要求提供運行績效,無故不提交的,取消研發中心資格。
第十四條各地歸口管理部門對研發中心資格每三年進行復核,復核工作按上述認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復審不合格的取消研發中心資格。
第十五條市科技局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的研發中心,優先支持其組建省企業研發中心,承擔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企業研發中心培育對象,出臺落實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的研發中心支持政策。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依托單位在申請認定和復審過程中,如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為,獲得研發中心資格的,取消其研發中心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申報認定科技創新平臺;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追回財政支持資金,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各地歸口管理部門在審核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未履職盡責的,視情給予約談、通報批評、取消下一年度推薦資格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研發中心經認定后命名為“×××(企業名稱)滁州市企業研發中心”,按統一規格要求制作牌匾。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