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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業資訊
池州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對工業類項目、現代服務業項目等有獎勵資金扶持,下面就來看看具體政策,有想要申報這些政策的,可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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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業類項目
(一)扶持對象
本政策扶持對象為在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注冊成立并在集中區合法納稅,且符合國家現行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鼓勵類和允許類工業項目或科創團隊研發項目,符合安徽省、池州市土地和產業政策要求,符合節能、環保、消防和安全生產等方面規定的法人企業。
(二)單獨供地項目
1、用地條件
(1)集中區用地嚴格按規定實行凈地掛牌出讓,即達到 “七通一平”條件(道路、弱電、自來水、天然氣、雨水管、污水管到項目地塊紅線邊緣臨近城市道路一側50米,強電200米。項目用地按規劃部門確定的豎向標高降低0.1米進行平整)。
(2)落戶項目建設綜合容積率應≥1.2, 配套用房占地應≤6%, 配套用房建設面積應≤總建筑面積的30%。具體以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條件為準。
(3)企業應承諾項目在規劃設計時同步設計屋頂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自覺推動節能減排工程,并將實施效果作為辦理綜合驗收、不動產登記的重要考量標準。
2、扶持政策
(1)建設獎勵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建設期內,分單體按實際建成的建筑面積給予建設獎勵,建設期內未封頂的單體建筑不計算建設獎勵。自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署之日起5年內,企業在任一自然年度累計實現畝均稅收達到15萬元時(企業在稅務部門繳納的各項稅費,含設備抵扣,下同),按200元/平方米兌現上述建設獎勵,畝均稅收每超1萬元(基數為15萬元)獎勵標準相應增加10元/平方米,但單個項目建設獎勵資金不超過其落地費用。5年內達不到上述稅收要求的,不兌現建設獎勵。
(2)財政貢獻獎勵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建設期內,對其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部分(增值稅、所得稅地方留成,下同)給予100%獎勵;從建設期結束后次年自然年度開始計算,若項目年畝均稅收達10-15萬元以上的,對其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部分,前兩年每年給予50-100%(每增加1萬元提高10%)、后三年每年給予25-50%獎勵(每增加1萬元提高5%);若項目年畝均稅收達20萬元以上的,對其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部分,前三年每年給予100%、后兩年每年給予50%獎勵,用于扶持企業發展。達不到上述標準的不予獎勵。
項目自建設期到期后的次年自然年度開始計算,連續3年內畝均稅收達不到10萬元的,缺口部分由企業按50%標準補繳給集中區用于基礎設施建設。
(3)投資貢獻獎勵
對土地使用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建設期內給予100%獎勵;建設期結束后2年內,對土地、房產使用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部分,每年給予建成投產部分100%獎勵。此后,項目年畝均稅收達10-15萬元的,每年給予50%-100%獎勵(每增加1萬元獎勵標準相應增加10%)。未達到上述標準的不予獎勵。
(4)新購設備獎勵
池州市對當年新購設備投資300萬元(含技改)以上的,經認定按照項目設備購置額(單張發票10萬元以上)的5%給予企業一次性獎補,單個項目最高獎補100萬元(池政〔2018〕78號)。集中區對照上述標準,當年再按照項目設備購置額(單張發票10萬元以上)的5%給予企業一次性獎補,單個項目最高獎補500萬元。
(5)企業上臺階獎勵
項目自建設期到期起3年內,對任一自然年度畝均稅收達到15萬元以上且成功納入規模以上企業的獎勵15萬元;5年內對任一自然年度畝均稅收達到15萬元以上且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再獎勵15萬元。
(6)省市獎勵
協助企業積極向上爭取“三重一創”、制造強省(市)、科技創新等獎補政策。
(三)入駐標房項目
1、用房條件
項目正式簽約后,企業應與廠房產權所有人簽訂租賃合同;廠房租賃合同簽訂后,承租方應交納相當于3個月租金的合同保證金;租賃方自交房之日起應給予承租方3個月免租裝修期。
2、扶持政策
(1)財政貢獻獎勵
從企業投產后次年自然年度開始計算,對年稅收單層廠房達30萬元/千平方米、多層廠房達10萬元/千平方米且年入庫稅收50萬元以上的規上企業(按不動產登記證廠房面積計算),對其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前兩年每年給予100%、后三年每年給予50%獎勵。達到上述標準且前三年被評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對其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前三年每年給予100%、后兩年每年給予50%獎勵。達不到上述標準的不予獎勵。
(2)新購設備獎勵
池州市對當年新購設備投資300萬元(含技改)以上的,經認定按照項目設備購置額(單張發票10萬元以上)的5%給予企業一次性獎補,單個項目最高獎補100萬元。集中區對照上述標準,當年再按照項目設備購置額(單張發票10萬元以上)的5%給予企業一次性獎補,單個項目最高補貼500萬元。
(3)企業上臺階獎勵
項目自簽約之日起3年內,對任一自然年度稅收單層廠房達30萬元/千平方米、多層廠房達10萬元/千平方米且年入庫稅收50萬元以上的規上企業,獎勵15萬元;5年內對任一自然年度稅收單層廠房達30萬元/千平方米、多層廠房達10萬元/千平方米且年入庫稅收5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再獎勵15萬元。
(4)鼓勵購房獎勵
企業購買工業廠房、辦公用房的,自完成產權交易之日起,對其土地、房產使用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部分,前兩年每年給予100%獎勵。此后,用房內項目年畝均稅收達10-15萬元的,每年給予50%-100%獎勵(按不動產登記證用地面積計算,每增加1萬元獎勵標準相應增加10%)。未達到上述標準的不予獎勵。
企業購買工業廠房、辦公用房、公租房的,集中區按實際成交價款總額的3%對購房企業予以一次性獎勵。企業之間再次進行交易的,不再予以獎勵。
(5)省市獎勵
協助企業積極向上爭取“三重一創”、制造強省(市)、科技創新等獎補政策。
二、現代服務業項目
1、對池州市域外引進或在集中區新注冊的建筑、物流、商貿等各類總部經濟項目(用房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依據企業地方財政貢獻(增值稅、所得稅、車船稅地方留成部分,下同)分檔給予獎勵:
對年入庫稅收達到100-500萬元的按地方財政貢獻的70%給予企業獎勵(含本數,每年按12個月計算,下同),500-1000萬元的按地方財政貢獻的80%給予企業獎勵,1000-2000萬元的按地方財政貢獻的85%給予企業獎勵,2000-5000萬元的按地方財政貢獻的90%給予企業獎勵,5000萬元以上的按地方財政貢獻的95%給予企業獎勵。該政策按超額累進制兌現,兌現期暫定5年。同時,企業應承諾每年納稅保持一定增長,若企業年納稅呈現負增長,集中區將按其負增長比例在下一年度政策兌現時扣減相應獎勵額度。
2、對池州市域外引進或在集中區新注冊的平臺經濟項目,依據企業地方財政貢獻分檔給予獎勵:
對年入庫稅收達到500 -1000萬元的按地方財政貢獻的70%給予企業獎勵,1000-2000萬元的按地方財政貢獻的80%給予企業獎勵,2000-3000萬元的按地方財政貢獻的85%給予企業獎勵,3000-5000萬元的按地方財政貢獻的90%給予企業獎勵,5000萬元以上的按地方財政貢獻的95%給予企業獎勵。該政策按超額累進制兌現,兌現期暫定5年。同時,企業應承諾每年納稅保持一定增長,若企業年納稅呈現負增長,集中區將按其負增長比例在下一年度政策兌現時扣減相應獎勵額度。
3、鼓勵總部經濟、平臺經濟等項目企業在集中區購買用房(含廠房、辦公樓、公租房),購房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上述地方財政貢獻獎勵標準連續兩年相應提高5%、達到500萬元以上的獎勵標準連續三年相應提高10%、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獎勵標準連續四年相應提高15%,但最高獎勵不超過100%。
4、對已落戶實體企業從事金屬貿易類等項目(單獨注冊企業運營),企業當年銷售收入達5000萬元以上且每年保持一定增速,5年內對其繳納的印花稅和水利基金地方留存部分按90%標準獎勵給企業。
5、在集中區內從事勞務派遣、代企招工等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區內工業企業招聘的員工,在園區就業滿 6 個月的,招聘50人以內,給予 800 元/人的招工獎勵(同一員工補助一次,下同);招聘100人以內,給予 1000 元/人的招工獎勵;招聘100人以上的,給予 1200 元/人的招工補助。工業企業自主招工的參照執行。
6、對首次納入規模服務業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三、“一事一議”項目
1、世界企業500強、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企500強及國內外重要交易場所上市公司投資項目;
2、總投資億元以上,年主營業務銷售額億元以上且被評為“專精特新、隱形冠軍、瞪羚、獨角獸”等企業投資項目;
3、固定資產投資3億元以上且符合集中區產業發展規劃確定的電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大健康、數字經濟主導產業項目;
4、符合省市認定標準的高層次人才團隊創新創業、科研創新平臺項目;
5、總投資億元以上且被基金公司參投的戰新、高新等新興產業項目。
6、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或新購設備投資億元以上且承諾兌現年稅收20萬元/畝以上(標房以占地面積計算)的重大項目。
7、年營業額億元、年稅收500萬元以上的數字經濟等新業態項目。
8、社會資本投資或參投、總投資3億元以上的現代物流、知名學校、品牌醫院、商業綜合體等項目,購買或租賃集中區存量用房、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現代服務業項目。
以上項目可依據承諾兌現的固投、銷售收入、稅收、科技含量、消化存量用房、集聚人才等方面產生的效益,靈活給予政策扶持。
四、其他
1.本扶持政策出臺前簽約落戶的項目原則上仍執行原投資協議和政策,項目落地后未享受任何扶持政策的可按照本政策執行。
2.享受本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我區經營期限不得低于10年。在10年內遷出集中區的,已享受優惠政策的所有獎勵資金超出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部分應全額退還。
3.本政策由產業部(招商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同時,《江南產業集中區關于促進單獨供地工業項目招商的若干扶持政策》(江南管發〔2019〕2號)、《江南產業集中區關于促進政府投資標準化廠房招商的實施辦法》(江南管發〔2019〕6號)、《關于促進建筑業、商貿流通業和現代服務業企業集聚發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江南管發〔2019〕24號)、《鼓勵企業購買集中區自建工業廠房若干政策》(江南管秘〔2020〕17號)文件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