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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頭企業!永州市各地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認定條件材料及好處流程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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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持續提升鄉村產業發展水平,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認定 和運行監測工作,培育一批有基礎、有優勢、有特色、有前景、 帶動能力強的龍頭企業,推動農產品加工優化升級和農業優勢特 色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等八部門出臺的《關于印發 《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 知》(農經發〔2018〕1號)和湖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湖 南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 知》(湘農發〔2020〕2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 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等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與農戶緊密聯系,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融合,互相促進,在相關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農業農村局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對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進優勝劣汰機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對被淘汰的國家和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要按程序重新申報認定為市級重點龍頭企業。
第二章申報認定
第五條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認定一年開展一次。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組織形式:申報企業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 工、流通、電子商務、休閑農業(以公司的名義)、農業社會化 服務及從事農用物資生產和經營等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 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 接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企業規模:
(1)大宗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企業規模。資產總額2000 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
(2)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年交易額3億元以 上。
(3)農產品電商企業規模。農產品平臺類電商企業年度網 絡交易額2億元以上,農產品應用類電商企業年度網絡交易額 3000萬元以上。
(4)農業社會化服務企業規模。資產總額1000萬元以上, 固定資產600萬元以上,年綜合服務收入2000萬元以上,年服 務面積5萬畝以上。
(5)休閑農業企業規模。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 產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其中門票、餐飲、住宿、采摘、垂釣、拓展培訓等服務性收入600萬元以上),且 為省四星級以上休閑農業莊園。
(6)以種植、養殖為主的企業規模。種植類企業有固定的 辦公、生產資料存放、產品儲藏等固定場所;基地規模集中連片 面積1000畝(或設施農業生產面積200畝)以上,土地流轉合 同年限10年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000萬 元以上。畜禽養殖類企業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 1000萬元以上。水產養殖類企業資產總額500萬元以上,年銷 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
(7)其他類規模。農用物資生產與經營企業規模,參照“大 宗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企業規模”執行;其中肥料、農藥生 產與經營企業應設有健全的農業社會化服務機構,有專業農業社 會化服務從業人員10人以上,長期服務或者領辦5個以上農民 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年服務面積5萬畝 以上。
3.企業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于現行一年期銀行貸 款基準利率;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應按時發放工資、按時繳納社 會保險、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無重大涉稅違法行為,產銷率 93%以上。
4.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低于60%;有銀行貸款 的企業,近2年內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
5.企業質量管理:在農產品生產加工中,采用國家、行業、 地方或企業標準,具備相應的質量安全檢測能力并開展自律檢測;實行食用農產品“身份證”管理和賦碼標識;近2年內沒有 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6.帶動能力:企業與農戶建立穩定可靠的利益聯結機制,種 植和養殖企業帶動農戶應達到500戶以上,加工和流通企業(農 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除外)帶動農戶應達到1000戶以上。企業消 耗本市原材料量占全部原材料消耗量60%以上。安置本市員工人 數占企業職工總數80%以上。
7.企業競爭力:在全市同行業企業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 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處于領先水平。企業有注冊商標,產品符 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并獲得相關生產許可證。同時,企 業要生產規范、廠區整潔、管理健全、社會形象良好。
8.申報企業注冊登記原則上要求2年以上。
第六條鼓勵科技創新能力強、精深加工程度高、產品就近就地轉化增值效益大、第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效果好、對監測戶的產業幫扶帶動貢獻大的企業申報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標準可以適當降低。
第七條申報材料。申報企業要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要求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專題材料。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采取的產業化經營模式、 與基地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帶動基地和農戶的基本情況、促進 農戶增收情況等。
3.市級龍頭企業申報表(加蓋企業公章)。
4.企業營業執照。
5.企業的資產和效益情況(須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定 的企業最近兩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報表 附注等原件)。
6.企業的資信情況(須由其開戶銀行提供證明)。
7.企業的納稅情況(須由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企業近2 年內納稅情況證明)。
8.企業及股東的誠信情況證明(在“信用中國”或“湖南信 用”網站上查詢并彩印結果)。
9.企業聯農帶農增收協議、訂單等材料(企業帶動能力和利 益聯結情況須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供說明并附與農民合作社、 家庭農場、大戶簽訂的合作合同或協議以及財務證明材料等)。
10.企業相關產品質量及管理標準體系認證。含使用農產品 “身份證”管理、質量追溯和合格證制度落實情況,近兩年內由 縣級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出具的產品質 量安全證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環保體系認證證明等。
11.其他材料。包括生產許可證、注冊商標、“兩品一標”、 租賃合同(種養企業)、房產土地證、知名品牌、科技成果、專 利證書、獲獎證書等證件復印件。
12.相關影像資料。包括企業生產區、辦公區全景照片,主 要生產設備照片、企業產品照片、主要原料基地照片等。
第八條申報認定程序:
1.企業申報。申報企業向企業所在地縣市區(管理區)農業 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縣市區(管理區)推薦。縣市區(管理區)農業農村行政 管理部門對上報企業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將審核情況 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同意,以縣市區(管理區)農業農 村行政管理部門文件向市農業農村局推薦上報。
3.聯合考察。市農業農村局根據本辦法第五、第六條申報基 本條件,組織相關人員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考察評審,并提出考 察評審意見,形成考察評審報告,提交市農業農村局黨組審議。
4.媒體公示。審定的結果在市農業農村局官網進行公示,公 示期為7個工作日。
5.發文認定。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認 定,并授牌和頒發證書。
第三章運行監測
第九條對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實行定期監測管理制度,每兩年進行一次運行監測。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應按要求真實、準確、及時報送企業生產經營、聯農帶農等情況,為運行監測提供依據,為有關政策制定提供參考。
第十條運行監測方法:
1.報送材料。在運行監測年份,企業向縣市區(管理區)農 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濟運行情況表、年度發展報告、開戶 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縣市區(管理區)稅務部門提供的納稅情 況證明、縣市區(管理區)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質量安全情況證明和聯農帶農情況說明、社會責任履行情況說明、應享 受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企業和股東誠信情況證明等。
2.縣市區(管理區)核查。縣市區(管理區)農業農村行政 管理部門對所轄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監測材料的真實性和規范性 進行核查。核查無誤后,形成核查報告,由縣市區(管理區)農 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行文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運行監測意見,并 提出繼續保留或給予淘汰的理由。
3.市級會審。市農業農村局對縣市區(管理區)報送的運行 監測意見和企業運行監測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形成運行監測報 告,提交市農業農村局黨組會審議。
4.媒體公示。將審定的結果在永州市農業農村局官網進行公 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5.發文公布。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監 測結果。對運行監測合格的企業,繼續保留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資 格;對運行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及新申報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認定:
1.公司建設主體涉黑涉惡。
2.公司項目區內涉及“大棚房”問題未整改到位。
3.近兩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問題,重大農產品質 量安全事件,被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或市場監管等部 門通報。
4.出現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5.被“信用中國”或“湖南信用”網站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和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
如發現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且2年內不得 再行申報。
第十二條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要及時提供有關企業運行情況的材料。對不認真、不及時上報的企業給予警告,并作為監測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審工作中,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有關人員,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出具市場監管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縣市區(管理區)農業農村行 政管理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農業農村局予以審核確認。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永州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永農發〔2021〕 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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