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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行業資訊
馬鞍山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依據《安徽省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條例》,參照《安徽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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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只適用于馬鞍山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市級技術中心)。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評價按照市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旨在提高企業的自主技術創新能力和社會科技資源利用能力,推動企業建立以技術中心為主要形式的技術創新體系,促使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探索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徑,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技術中心是企業設立的最高層次研究開發機構,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
第五條 技術中心的主要職能: (一)技術中心應重點做好支撐企業中長期發展需要的研究開發工作,特別是不斷研究開發有市場前景、有競爭力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積極搞好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充分利用國內外先進技術成果進行綜合集成和應用開發,形成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 (二)技術中心應具有技術和市場信息的獲取、分析和判斷能力,從技術發展和市場需求相結合的角度,為企業技術創新決策提供依據,并參與企業總體發展戰略和承擔企業技術創新戰略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三)技術中心應成為企業實施產學研合作的主要載體,積極與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建立多種形式的合作協同關系,有效地組織和運用社會資源為企業技術創新服務。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企業的交流與合作,聯合開展戰略性研究開發,推動產業技術的升級換代。 (四)技術中心應具備必需的先進的研究開發條件和手段,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吸引國內外的科技人才到技術中心工作,增強企業對科技人員的凝聚力,提高企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 (五)技術中心應具備承擔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能力,對企業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科技成果等科技資源進行系統有效的管理。 (六) 技術中心應對企業內不同層次的技術開發機構進行系統的指導、咨詢、評價服務,并與企業生產、營銷、信息、規劃、財務等部門工作協調,使中長期研究開發工作與產品開發和商品化合理銜接,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中發揮核心作用。
第二章 技術中心建設與運行 第六條 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應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則,結合企業技術開發體系建設、企業發展規劃和經營目標合理設置。 第七條 技術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企業主要領導應任技術中心主任。 第八條 技術中心所需資金應納入企業年度預算,鼓勵技術中心財務實行獨立核算。 第九條 技術中心應設立由企業主要領導以及研發、生產、銷售、財務等部門組成的技術委員會,負責產品技術開發方向、重點課題、經費預算、人才培養及激勵措施等重大問題的決策,并對技術中心的工作績效進行評估。 第十條 技術中心可聘請企業內外的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方向、重大技術問題及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咨詢和評估。 第十一條 技術中心應建立科學合理的決策、立項和管理程序。項目選擇應當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的原則,在市場分析、技術分析、經濟效益分析及企業優勢分析的基礎上,確立立項的優先順序和開發計劃,并在項目實施 過程中定期組織評估和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二條 技術中心與企業內不同層次的技術開發機構在課題安排上應統籌考慮,保持近期課題與中長期研究開發課題的合理比例,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提供技術儲備。 第十三條 技術中心應建立開放的運行模式和有效的運行機制,廣泛吸納國內外先進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產學研合作和國際交流,充分利用社會科技資源,提高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負責組織開展市級技術中心認定工作,一般每年認定一批。企業對照市級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自愿申報。 第十五條 申請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 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良好的經濟效益和較好的企業經營機制,在省內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 (三) 企業領導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 具有健全高效的研究開發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在重大問題的決策、研究開發課題的選擇、項目的過程管理、知識產權的保護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并能認真落實; (五) 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和試制條件,有較強的研究開發能力和持續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究開發與產業化水平在省內同行業處于先進地位。試驗裝備和儀器原值超過200萬元; (六) 企業年銷售額一般應在3000萬元以上; (七) 每年企業技術開發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八) 擁有知識結構合理的科研隊伍,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 (九) 有明確的技術創新方向、發展規劃和中長期研究發展目標,并積極組織實施和有效地開展研究開發工作。 第十六條 市級技術中心的認定程序: (一) 申報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須按照申報條件、提綱和評價表(附件1、2、3)編寫申報材料,報送所在地經信委(經發局)。 (二) 所在地經信委(經發局)組織進行初審,并出具審查和推薦意見報市經信委。 (三) 市經信委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或委托評估機構進行核查和評價,并提出評價意見。 (四) 市經信委對符合條件的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公告、授牌和頒發證書。
第四章 技術中心評價 第十七條 市經信委對市級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對市級技術中心建設與發展情況評價。 第十八條 市級技術中心的評價程序: (一) 市級技術中心對照《馬鞍山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4),做好總結和自評工作,并編寫技術中心評價材料,報送所在地經信委(經發局)。 (二) 所在地經信委(經發局)負責對評價材料進行全面核查評價,并出具審核意見,報市經信委。 (三) 市經信委依據《馬鞍山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組織對上報的數據進行核查,并對技術中心建設與發展情況做出評價。 (四) 市經信委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后,公布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市級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75分以上)、合格(65分~75分)、基本合格(60分~65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連續兩次評價為基本合格,視為不合格。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條 市級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申報的項目,優先推薦列入國家、省、市技術創新項目計劃,并在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 第二十一條 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市級技術中心,給予通報表揚,并擇優推薦申報省級技術中心;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撤銷市級技術中心資格。逾期一個月以上不上報評價材料的視同放棄市級技術中心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市經信委根據技術中心發展狀況和水平,可對《馬鞍山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申請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良好的經濟效益和較好的企業經營機制,在省內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
3.、企業領導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4.、具有健全高效的研究開發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在重大問題的決策、研究開發課題的選擇、項目的過程管理、知識產權的保護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并能認真落實;
5.、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和試制條件,有較強的研究開發能力和持續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究開發與產業化水平在省內同行業處于先進地位。試驗裝備和儀器原值超過100萬元;
6.、企業年銷售額一般應在3000萬元以上;
7.、每年企業技術開發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3%;
8.、擁有知識結構合理的科研隊伍,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
9.、有明確的技術創新方向、發展規劃和中長期研究發展目標,并積極組織實施和有效地開展研究開發工作。
附件2:
馬鞍山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評價材料編寫提綱
馬鞍山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評價材料由定性材料、定量材料和證明材料三部分組成。材料按照A4紙張幅面裝訂成冊,封面加蓋企業公章。
(一) 定性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概況及近三年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2.、技術創新戰略的制定與實施
3.、技術中心建設與運行
4.、企業及技術中心的信息化建設
5.、技術創新人才隊伍建設
6.、企業核心能力建設、關鍵技術自主知識產權情況
7.、研究開發、檢測實驗條件建設
8.、產學研合作、創新國際化以及對行業和地區的貢獻
9.、存在的主要問題及下一步發展計劃
(二)定量材料統一按《馬鞍山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格式填寫。
(三)證明材料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技術中心技術帶頭人
2.、技術中心專家(含外聘)
3.、產學研合作協議(合同)
4.、當年技術開發費支出明細
5.、當年購置的研究開發、檢測試驗儀器設備
6.、當年完成的新產品、技術創新項目
7.、當年申報及授權的專利證書,國家和省科技獎證書
8.、當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標準
9.、當年財務報表和經中介機構當年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
10.、當年企業科技活動統計報表
此外,申報市級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還須提供以上第4-9項的資料以及如下材料:
1.、有關技術中心組建機構設置、人事任用情況的企業文件;
2.、有關保證技術中心組織運行、人才使用、經費籌措等方面的企業政策及規章制度;
3.、技術中心自身發展規劃及近期計劃,企業技術創新發展戰略。
附件3:
馬鞍山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企業名稱 |
|
|||||
行 業 |
|
通訊地址 |
|
|||
聯系人 |
|
主營業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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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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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傳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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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網址 |
|
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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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定量數據名稱 |
統計數據 |
計量單位 |
|||
1 |
當年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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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
|||
(T-1年)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總額 |
|
萬元 |
||||
2 |
當年企業產品銷售的利潤總額 |
|
萬元 |
|||
3 |
當年企業技術開發經費支出額 |
|
萬元 |
|||
(T-1年)企業技術開發經費支出額 |
|
萬元 |
||||
4 |
當年企業全部技術開發項目經費總支出合計 |
|
萬元 |
|||
合計中:產學研合作項目經費支出額 |
|
萬元 |
||||
5 |
當年新產品銷售收入 |
|
萬元 |
|||
6 |
當年新產品利潤額 |
|
萬元 |
|||
7 |
年末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
萬元 |
|||
8 |
企業職工總數 |
|
人 |
|||
9 |
企業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 |
|
萬元 |
|||
10 |
企業專職技術人員數 |
|
人 |
|||
11 |
企業技術中心職工數 |
|
人 |
|||
12 |
技術中心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 |
|
萬元 |
|||
13 |
技術中心高級職稱人數 |
|
人 |
|||
14 |
技術中心中級職稱人數 |
|
人 |
|||
15 |
技術中心專家和博士人數 |
|
人 |
|||
16 |
當年技術中心人員國內外培訓費用 |
|
萬元 |
|||
17 |
技術中心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協議(合同) |
|
項 |
|||
18 |
當年完成新產品新技術項目數 |
|
項 |
|||
其中:認定為省級及以上新產品、新技術項目數 |
|
項 |
||||
19 |
當年授權專利數 |
|
項 |
|||
其中:當年授權發明專利數 |
|
項 |
||||
20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企業標準數 |
|
項 |
|||
其中:主持制定的標準數 |
|
項 |
||||
21 |
最近三年獲國家和省科技獎情況 |
|
項 |
|||
22 |
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 |
|
萬元 |
|||
其中:基礎研究支出 |
|
萬元 |
||||
應用研究支出 |
|
萬元 |
||||
試驗發展支出 |
|
萬元 |
||||
23 |
購買國內技術經費支出 |
|
萬元 |
注:該表是定量數據表?!爱斈辍敝附y計年度,“T-1”指統計年度之前一年度。
企業負責人簽字: 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馬鞍山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一、評價原則(一)全面客觀反映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發展狀況,突出企業在技術創新方面的投入力度、產出效果和技術中心運行機制的有效性。(二)強化評價指標的導向性、可操作性和可比性。(三)評價企業技術中心與評價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相結合。(四)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五)根據全市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的發展水平,適時調整評價指標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標準。二、評價指標
一級 指標 |
二級 指標 |
權 重 |
三級指標 |
權 重 |
基本 要求 |
體 制 與 機 制 |
技術創 新體系 |
4 |
企業技術創新戰略制定情況 企業技術創新戰略實施效果 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情況 企業技術創新體系運行效果 |
1 |
較好 |
1 |
較好 |
||||
1 |
較好 |
||||
1 |
較好 |
||||
科技投 入機制 |
14 |
企業技術開發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 技術開發經費支出比上年增長率 |
11 |
3% |
|
3 |
>10% |
||||
人才激 勵機制 |
4 |
技術中心年人均收入與企業年人均收入之比 |
4 |
>1.2 |
|
科技人 才培養 |
3 |
中心人員國內外培訓費占中心人員總收入比例 |
3 |
>2% |
|
外部資 源利用 |
5 |
技術中心在省外或國外建立開發設計機構情況 當年來技術中心從事開發工作的國內外專家數(人月) 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辦開發機構情況 其中:合辦開發機構當年完成并應用的開發項目數 產學研項目經費占全部項目經費的比例 |
1 1 0.5 0.5 2 |
有 >5 有 >1 >10% |
|
實 力 和 能 力 |
創新隊伍 建設 |
10 |
企業專職技術開發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 技術中心中高級技術人員占中心人數比例 技術中心專家(含博士)人數 |
4 3 3 |
>2% >4% >2 |
創新條件 建設 |
11 |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萬元) 技術中心技術開發條件在省內同行業中的地位 通過國家和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情況 技術中心信息化建設與運行情況 開發項目是否有市場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
4 1 2 2 2 |
>200 先進 有 較好 有 |
|
創新能力 建設 |
9 |
中長期項目經費支出占全部項目經費總支出的比例 是否擁有主導產品的關鍵技術知識產權 自主技術在主導產品中的比重 |
5 2 2 |
>10% 有 較大 |
|
產 出 與 效 益 |
技術創新 產出 |
12 |
當年完成新產品新技術項目數 其中:認定為省級及以上新產品、新技術項目數 當年專利授權數 其中:當年授權發明專利數 企業技術貿易收入(萬元) 企業主持或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 |
2 3 1 3 1 2 |
≥2 ≥1 ≥1 ≥1 ≥60 ≥1 |
技術創新 效益 |
25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新產品利潤占企業產品銷售利潤總額的比重* 企業出口創匯額(萬美元) 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 |
11 11 1 2 |
>10% >10% >100 >1 |
|
企業經濟 效益 |
3 |
當年企業利潤總額(萬元) |
3 |
>100 |
|
加分扣分 |
加分 |
3 |
獲國家科技獎和省科技一、二、三等獎 |
3 |
|
扣分 |
3 |
企業經營虧損 |
3 |
|
注:1、滿分100分,最高附加分3分;2、加“*”的3個指標為考慮行業系數的指標;
四、指標解釋 (一)企業技術創新體系:根據經營規模、創新活動的特點,企業的技術創新體系應當包括多層次的技術創新組織系統、健全規范的技術創新管理系統和技術創新資源配置系統。 (二)技術開發費支出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中關于技術開發費的核算范圍,下列技術開發活動的支出可以統計為技術開發費支出額: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購置及其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產學研”合作支出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三)職工收入:指職工的工資、政策補貼、福利、獎金、項目提成等各項收入的總和。(四)專職技術開發人員:指企業在統計年度內從事技術開發活動的實際時間占制度工作時間90%以上的技術開發人員。(五)專家:指國務院、省、部和市級認定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或者享受國務院、省和部專項津貼的專家。(六)主導產品:指企業銷售收入中銷售額最高的一類產品。(七)產品市場占有率:指企業主導產品銷售收入占全國同類產品銷售收入的市場份額。(八)擁有主導產品的關鍵技術知識產權:企業銷售收入中銷售額最高的一類產品,其關鍵技術的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技術秘密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全部或部分為企業所有。(九)新產品: 指下列兩種類型的產品,一是指與以前制造的產品相比,技術特性或用途具有顯著差異的產品。這些創新可以涉及全新的技術,也可以基于組合現有技術新的應用,或者源于新知識的應用。二是指其性能具有重大改進或提高的現有產品。若產品的改變僅僅是在美學上(外觀、顏色、圖案、包裝等)的改變及技術上的較小變化,屬于產品差異,不能作為新產品統計。生產資料類新產品自投產后統計3年,消費類新產品自投產后統計2年。(十)企業技術貿易收入:指企業向國內或國外市場提供技術及服務獲取的收入,包括專利和非專利技術、許可證、專有技術、技術服務、咨詢服務等獲得的收入。(十一)企業主持或參加制定的產品標準:指國際、國家或行業已頒布的標準。(十二)科技獎:指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和科技進步獎,以及省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技術合作獎。